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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获审议通过

【2016-10-31 14:01:51】

   来自环境保护部的公开消息称,环保部部长陈吉宁近日主持召开环保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办法》。据悉,此次具体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夯实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基础、强化水污染源头预防、完善水污染防治监管制度体系、建立从源头到龙头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等。

  来自权威媒体的报道消息称,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18日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水污染防治法》,经进一步修改后按程序上报。

  环保部自6月12日起公开对《水污染防治法》征求意见,在原有《水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对其立法理念、防治思路、制度设计、责权规定、手段措施等方面进行修订。

  新修订的草案在污水处理方面要求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要求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污分流。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当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在生活垃圾处理方面,要求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实行排污许可制度,要求直接和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或者本法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废水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除排污许可制度外,排污收费与环保也是讨论的一大热点。

  修订草案要求,直接和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达到法定要求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同时国家还建立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应当退出的重污染企业名录。

  此外,修订草案还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公开信息。

  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自行监测方案、主要水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建立上市公司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机制。

  在法律责任方面,对未批先建的设施、超标和超总量排污的将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无证排污的设施责令停止生产和排污、补办排污许可证,并处每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处罚自无证排污日起至停止排污日连续计算;对违证排污的责令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依法监测的将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和个人拒绝现场检查的将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对垃圾填埋场违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治理和修复生态环境,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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