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9年10月14日开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绿色创新发展中心基于正在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开展的“无废白河湾”项目中有关垃圾分类工作的实践经验,对此《修正案》提出以下意见,并于2019年11月14日通过北京市司法局的官网提交。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各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以及“各区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本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
建议:在本条例中应该明确界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与“生活垃圾处置总量”的概念,以及两者的关联性和实施机制,避免因顶层设计概念模糊导致中层、基层政府执行条例缺少方向、无法考核实际的工作效果。并增加公示内容:通过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进行公示,细化市、各区对于垃圾管理的财政预算及财政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五条:“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和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
建议: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飞灰、渗滤液、废渣等进行分类监督管理,防止出现垃圾处理处置设施二次污染问题。
第十条:“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对公众开放,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宣传教育基地。”
建议:目前北京市城管委官网上公布的上述设施总共有37座,其位置是用地理坐标(经纬度)显示的,没有提供联系方式。建议明确宣教基地建立的标准并开放申请。我们相信在政策引导下,会产生越来越多的公众参观需求,建议将开展垃圾前端分类卓有成效的社区、农村、学校等纳入到宣教基地的范围,并提供资金支持,以供其他地方参观学习。其次,建议建立关于生活垃圾全流程处理的公众教育基地或展馆,展馆内容可包含“北京四分法”的核心知识、垃圾分类后垃圾的流向、回收再利用的创意、垃圾分类的游戏体验区、与环保相关主题的活动空间等。
第十二条:“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定设施总体布局,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
建议:设定垃圾减量总体目标,根据中长期垃圾产生量设定设施总体布局。市政市容部门应建立生活垃圾信息平台,与各镇街的垃圾管理系统进行对接,对各类垃圾收运公司信息、收运频率、收运路线、收运时间进行明确公示。因为市民常误以为所有垃圾到后端都是混装的,因此降低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信息公示有利于市民打消疑惑,并对收运公司工作进行有效的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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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以及本市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生活垃圾处理结构的变化进行调整。”
建议:目前网上已有不少教育居民垃圾分类的小程序,居民也更趋向于求助网络工具,建议在官方渠道公布统一、正确的垃圾分类网络教育工具。
第三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建议:增加责任单位根据“四分法”落实旧垃圾收集容器标识更新工作。在农村地区仍然存在烧煤产生的灰土垃圾,此类垃圾的投放点也应有统一的标识,并对容器材质进行规范(用铁桶)。建议垃圾收集容器的外形设计、摆放位置上也应该有所规范,融入科学的视觉传达元素,以此对公众加以引导。
第三十五条:“住宅小区和自然村应当至少在一处生活垃圾交投点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它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区域可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它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建议:对现有垃圾投放设施的设置合理性进行有效的规划调整。住宅小区应根据小区占地面积、人口总数确定有害垃圾投放点的数量,方便居民投放。由于有害垃圾混放会产生化学反应,导致环境污染且无法逆转,建议根据本市已有的有害垃圾处理资源,细化有害垃圾的收集容器类别,如化妆品、电池、农药、灯管等。
第三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数据汇总录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建议:各街道、乡镇对垃圾分类数据定期公布,公布的数据应包括下辖各小区的垃圾产量。另外,垃圾清运机制是否有效、垃圾清运是否及时,与公布的垃圾收运时间、频率是否一致等,并将此数据与垃圾收运量进行对照测算。各责任人应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递交垃圾收运的情况、数据等,及时反馈需求,为政府及时调整收运机制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依据。区、县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与镇街核对收运的相关数据,调整财政预算及清运机制。
第四十九条:“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照要求公开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处理设施运行数据;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
建议:在政府公布的37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清单里,大部分无法搜索到处理的具体形式及最新的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处理设施运行数据。建议规范各设施的公布渠道和公开的具体数据类别、更新的频率,并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五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居住区设立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指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居民正确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管理活动。”
建议:垃圾分类要做好垃圾成分分析,才能按照“四分法”做好垃圾分类,也只有长期持续的教育,才能在四分法的基础之上再进行细分,以细分的垃圾品类催生更加细化的后端回收市场。现实的矛盾是村委会、居委会作为最前线的工作队伍,并没有足够的人力去持续教育辖区内的居民。建议增加“专人专岗”的要求,细化垃圾分类指导员的专业背景和考核标准,岗位数量应根据村居的人口数量进行配比,人员的薪资福利纳入财政预算。镇街应每年提交下一年度的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管理活动的需求清单,以引导社会组织有效弥补政府、市场的不足。
第五十八条:“市和区、县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选择一定数量的生活垃圾处理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当有周边居民代表。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运行,进入相关场所,了解污染控制的措施及实施情况,查阅环境监测数据,并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范。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建议:建议明确社会监督员选择的期限、社会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轮选的周期等。
建议此条例中增加一条:本市支持对有害垃圾特殊处理机制进行系统研究,促进建立科学有效的的有害垃圾处理机制。此外,本条例修正案中部分约定过细的内容应移至条例实施细则中进行详细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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