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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资金奖励政策

【2016-6-20 16:06:16】

一、政策依据

 

《海淀区节能减排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4〕13 号)和《2014 年海淀 区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海发改〔2014〕836 号)。

 

二、资金奖励支持范围

 

节能项目适用于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能耗纳入海淀区统 计范围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企业。减排项目适用于承担海淀区“十二五”时期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在大气和 水主要污染物减排方面达到国家、北京市和我区减排核查要求,实现了较大减排 效益,为主要污染物减排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主要支持以下内容:

 

(一)节能项目和相关工作,包括: 节能改造、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产业结构调整等。

 

(二)减排项目和相关工作,包括: 燃煤锅炉改造、天然气锅炉氮氧化物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退出等。

 

三、资金奖励支持措施

 

节能项目支持方式和标准: 节能改造项目按照节能效果进行奖励。年度节能量 100 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可以申报,奖励标准根据节能量按 500 元/吨标准煤计算,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支持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凡纳入海淀区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示范区建设的项目,按期建成并网发电后,按装机容量给予业主单位 0.3 元/W的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支持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退出。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工艺,对于通过有关部门验收的项目,给予 10-50 万元的资金奖励。对积极协调推进属地“三高”企业退出的街镇给予 10-30 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列入国家和北京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给予 30-5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区政府确定的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给予 10-3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以上奖励方式不可重复支持。 减排项目奖励方式及标准:

 

燃煤锅炉改造补助。对完成燃煤锅炉改用燃气、热力、电等清洁能源方式, 并在改造中同步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的市属、区属及其它个体和私营单位,经过环 保局验收,按照燃煤锅炉出力总吨位数,每蒸吨给予 5 万元的资金补助。区财政 全额支付改造资金的项目除外。

 

天然气锅炉氮氧化物治理奖励。对天然气锅炉排放氮氧化物实施脱硝治理减 排工程的单位,经认定确实产生氮氧化物减排效益的,按治理减排工程总投资的 30%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锅炉同步建 设脱硝治理的项目除外。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退出奖励。对进行关停、退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进 行一次性奖励,养殖种类为奶牛和肉牛的奖励 50 万元,养殖种类为生猪的奖励30 万元,养殖种类为蛋鸡和肉鸡的奖励 20 万元。养殖企业名单和养殖种类以 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和 2011-2013 年环境统计为准。 以上奖励方式不可重复支持。 

 

四、具体资金奖励申报与受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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