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11〕19 号)
二、资金奖励支持范围与方式 节能专项资金对以下节能项目给予支持
(一)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包括用能单位、科研院所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 制定节能标准与规范,开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 成果转化等项目。
(二)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推广,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 产品的市场推广与应用等项目。
(三)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包括燃煤工业锅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 系统节能、绿色照明改造、公共机构节能、建筑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 建设、能量系统优化与节约等领域节能技术及设备改造项目。
(四)节能宣传与培训,包括节能宣传周、节能政策法规宣传、节能培训、 节能学术研讨、节能展览等项目。
(五)节能信息服务,包括节能评估、审计、统计及相关体系和平台建设, 节能技术与产品标准、检测方法制定和其他能源信息服务项目。
(六)表彰奖励,包括有显著节能效率的节能技术推广应用和技改项目及在 节能示范典型创建、节能管理技术研发推广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推广,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 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相关技术、产品的研发推广。
(八)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
(九)其他需要政策性支持且有较大节能成效的项目。 节能专项资金的支持根据项目类型分别采取奖励或者补助的方式进行。
(一)重点节能工程、节能技术和产品示范推广、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建 设与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等工程类项目主要采取奖励方式给予支持。
工程类项目奖励金额根据有具有法定资质的节能服务机构出具的节能量测算报告予以确定。
(二)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宣传与培训、节能信息服务、节能示范典型 创建、节能管理技术研发推广等非工程类项目主要采取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非工程类项目补助金额根据项目产生的节能成效、宣传效果、社会影响及项 目投资总额予以确定。节能项目的奖励与补助标准根据区政府每年批准的节能专 项申请计划予以确定。
三、具体资金奖励申请与审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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