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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资金奖励政策

【2016-6-20 16:28:08】

一、政策依据

 

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怀柔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怀 柔区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怀发改发〔2014〕17 号);北 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十二五”时期节能目标责任评价 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能源审计资金奖励标准

 

年综合能耗 2000-5000 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财政奖励资金不超过 10万元,其中:满额奖励标准为 10 万元,中间档次奖励标准为 9 万元,基础奖励标准为 8 万元;年综合能耗 500-2000 吨标准煤的公共机构,财政奖励资金不超过 8 万元,其中:满额奖励标准为 8 万元,中间档次奖励标准为 7 万元,基础奖励标准为 6 万元。

 

三、能源审计资金奖励对象

 

资金奖励对象为纳入怀柔区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推广实施方案,且能源审计报 告质量最终评定为“合格”以上等级的年综合能耗 2000-5000 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和年综合能耗 500-2000 吨标准煤的公共机构。

 

四、能源审计资金奖励管理要求 奖励资金使用应当符合财政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审计等要求,专项用于能源审计相关工作,各相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五、具体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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