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通政办发〔2009〕46 号)。
二、资金奖励支持范围
适用于通州区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在通州区办理工商注 册、税务登记手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企业。
节能资金支持领域:
(一)重点节能改造项目。用于支持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政府机构、 建筑等重点领域节能改造的试点、示范和节能效果明显的项目。
(二)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节能新技术、新机制的推广应用项目。重点用于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等项目。
(三)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节能诊断等项目。重点用于发展循环经济,支 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节能诊断等项目。
(四)节能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用于支持节能宣传培训、规划编制、课题研 究、信息服务等工作。
(五)节能工作先进单位表彰和奖励。
(六)区政府确定的由本节能资金承担的项目。
三、资金奖励支持方式及标准 节能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资金补助和直接奖励。 资金补助范围及标准:
(一)对重点节能改造、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给予一般不超过项目总 投资(不含基本建设费)10%的补助,最高补助原则上不超过 20 万元。
(二)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创建项目、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给予一般不 超过项目总投资 10%的补助,补助原则上不超过 20 万元。
(三)对节能诊断项目,给予项目诊断费 30—50%的补助。 直接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对节能先进单位给予奖励。对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和节能技术,完成和超额完成年度节能任务且节能量在全区排名前五位的重点耗能企业,按节能量测 算给予一定额度的一次性奖励。对全区节能工作有突出贡献、典型示范的相关单 位给予表彰奖励。
(二)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2 万元 奖励。
(三)对列入国家和北京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乡镇、园区),分别给予一 次性奖励。
(四)对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在取得节能效益后,给予 终端用户 10 万元奖励。
以上奖励方式不可重复申报。 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工作和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区别不同情况由区政府研究确定。 结合当年节能资金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和项目节能效果大小统筹安排每种支持方式的额度和项目个数。 对国家、北京市和区有关部门已支持过的同一项目,节能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四、具体资金奖励申请、审批和拨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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