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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政策

【2016-6-20 11:47:16】

一、政策依据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 2014年北京市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

 

二、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节能技改项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仅包括节约石油改造项目)、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大型公建综合节能、供热系统节能、利用新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用能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和经济效 益良好。

 

2.用能单位具备较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形成的节能量可核实。

 

3.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依附或改造的主体符合本市相关产业政策, 或没有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版本)》中第三类“淘汰类”执行)。

 

4.项目未获得(且未申报)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5.改造对象为用能单位的关键工艺和重点用能设施(设备),原则上工艺和 设施(设备)应运行3年(含)以上。

 

6.项目应于2014年或2015年实施,改造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不超过两年。

 

7.项目已经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

 

8.工业领域优先支持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项目,非工业领域优先支持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项目。 有以下情形的项目不予支持:

 

1.以扩大产能为主,或者属于节能产品(设备)制造、节能技术研发、管理节能等。

 

2.属于利用优质能源(如:天然气、煤气等)、劣质能源(如:煤泥、煤矸石等)以及生物质能源(如: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物)替代燃煤或掺烧。

 

3.属于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如:10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同步配套 建设炉顶压差发电等。

 

4.项目能源购入、输出和消耗的台帐不规范,能源统计报表、财务帐表及各种原始凭证缺失,节能量无法测算(监测)。

 

5.属于利用外购或外供的余热、余能、余气等。

 

6.在征集日前已经完工,或主体工程已完工。

 

三、奖励标准

 

工业类项目按照600元/吨标准煤奖励,非工业类项目按照800元/吨标准煤奖励。如果申报项目获得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则按照工业 360元/吨标准煤、非工业560元/吨标煤标准奖励。

 

四、组织方式、申报程序及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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