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合同能源 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0〕2588号);
(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13〕1132号);
(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 2015年能源费 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5〕274号)
二、资金奖励支持范围
(一)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通过国家审核备案或北京市审核备案,按本办法规定承担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节能服务公司。
(二)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本市市级和区县的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1.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2.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3.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4.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5.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或手续不齐备的项目;
6.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7.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8.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9.热电联产类项目;
10.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11.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12.已获得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三、资金奖励支持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北京市审核备案,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
(二)申报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已经过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
(三)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含)以上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四)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上;
(五)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以上(含);
(六)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 可监测、可核查;
(七)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项目合同;
(八)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四、资金奖励标准、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流程以及申请资金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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