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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奖励政策

【2016-6-20 14:00:19】

一、政策依据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实施方案(2014 年—2015年)的通知》(京发 改〔2014〕2617号)

 

二、实施范围

 

利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全市年综合能耗 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重 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能力提升工作(2014年全市重点用能单位共579家)。

 

三、奖励标准

 

对按照规定完成重点用能单位(含中央在京、市属、区属)一级计量器具配置的能源供应单位,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计量器具购置费与安装费之和的30%(安装费按照器具购置费 的5%来计算),能源供应单位负责落实配套资金。

 

对按照规定完成本单位二级计量器具配置的重点用能单位,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计量器具购置费与安装费之和的30%(安装费按照器具购置费的5%来计算),重点用能单位负责落 实配套资金。

 

重点用能单位中中央在京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完成二级计量器具配置的,市财政对计量器具购置费及安装费给予全额支持。

 

重点用能单位中市属的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二级计量器具配置所需的配套资金,由本单位申请在部门预算中解决。

 

重点用能单位中区属的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二级计量器具配置所需的配套资金由区县财政负责落实。

 

各区(县)政府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安排资金积极支持辖区内其他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计量器具配置,保障本地区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对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北京)建设项目,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要求,统筹使用节能减排、固定 资产投资等各类市级资金,着力拓宽投资渠道,积极申请国家投资支持,有力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四、具体建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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