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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资金奖励政策

【2016-6-20 15:41:49】

一、政策依据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支持鼓励节约能源暂行办法的通 知》(东政发〔2014〕7 号)

 

二、奖励资金对象及支持领域

 

适用于东城区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在东城区办理工商 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企业。

 

(一)节能低碳试点、示范项目。重点用于承担国家和北京市节能低碳重点 领域和重点行业的试点、示范项目,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 创建等。

 

(二)推广节能降耗新技术、新产品。重点用于支持通过技术改造、升级, 取得显著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高效、节能、环保 产品推广。

 

(三)推广节能降耗新机制。用于能源审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清洁生产 审核项目等。

 

(四)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开发、利用及推广项目。

 

(五)对北京市给予支持的节能项目进行配套支持。

 

(六)支持用能单位积极采取措施,推动落实节能降耗工作。

 

(七)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重点工程。

 

三、奖励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对国家及市级低碳试点创建项目,列入国家和北京市循环经济试点单 位的,给予 30-5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评定为国家或北京市节约型公共机构

的,给予 15-2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他试点示范项目给予 15-50 万元不等 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用能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投资规模、节能量等,给予不 超过投资总额 30%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 100 万元。

 

(三)对能源审计项目,支持奖励资金根据能源审计报告评定结果给予支持, 评定结果为优秀的,给予项目审核费用与市支持资金差额部分 100%奖励支持,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评定结果为良好的,给予项目审核费用与市支持资金差额 部分 80%奖励支持,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评定结果为合格的,给予项目审核费 用与市支持资金差额部分 60%奖励支持,最高不超过 5 万元;评定结果为不合格 的,不给予支持。

 

(四)对通过市发展改革委验收的清洁生产审核项目,给予项目咨询费用与 市支持资金差额部分的 100%奖励支持,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五)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达到国家支持标准的,在国家和北京市奖励的 基础上,按其实际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 100 元的配套奖励支持;未达到国家 但达到北京市奖励标准的,在北京市奖励的基础上,按实际节能量,给予每吨标 准煤 200 元的奖励支持;未达到北京市奖励标准的,非工业企业年节能量达到10 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年节能量达到 50 吨标准煤以上,按实际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 400 元的奖励支持。

 

(六)对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推广项目(太阳能、地热能、风 能、生物质能等),按照北京市补助资金的 100%进行配套奖励支持,最高不超 过 100 万。

 

(七)对北京市财政给予支持的其他节能降耗项目(如居民家庭低碳节能改 造工程等)按照相关政策,给予配套奖励资金支持。

 

(八)对积极实施管理节能、技术节能及行为节能等措施,有一定节能效益 和示范作用的用能单位,给予 2-3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已享受区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支持奖励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 持。

 

四、奖励资金的申报、评审和拨付支持奖励资金的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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